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:2015年7月9日零时30分,被告人何某因******输钱,遂同被告李某、杜某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绿林路绿林之路附近一游戏机房闹事,社保队员苏某、胡某、彭某接警后至上述地址出警,无故遭何某、李某、杜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。民警周某、张某等随后赶至现场,依法告知被告人上述社保队员及其民警身份并进行劝阻,上述被告人仍继续围打被害人苏某、胡某、彭某。民警随呼叫增援,增援民警邵某到现场后,被告人朱某某以抓、踢方式抗拒抓捕。后,经鉴定被害人苏某、胡某构成轻微伤,其他被害人均不同程度受伤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何某、李某、杜某、朱某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本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时,辩护人骆文龙律师为被告人朱某某出庭辩护。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,鉴于朱某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,社会危害性较小,同时考虑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好,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�系初犯,社主观恶性小,家庭困难等诸多因素,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何某、李某、杜某、朱某某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,致二人轻微伤,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,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,公诉机关的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、社会危害小,系初犯偶犯、主观恶性小,建议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,予以采纳,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妨害公务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。
本案中,辩护人骆律师提出的关于对朱某某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被法庭采纳,使其成为了九名被告人中唯一一位被判处缓刑者。骆律师以其出色的辩护工作成功为被告人朱某某争取了缓刑,减轻了刑罚,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。
联系人:查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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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21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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